10万定金纠纷 牵出一桩股市操盘疑案
喻某是一名游走在股市操盘方和资金方之间的中间人,以交换供求信息的方式,在股市为双方匹配资金。但就在几个月前,他被操盘方起诉,追讨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。法院一个多月前做出的判决,支持了操盘方的请求。
这场官司的由来,缘于一次失败的资金介绍。法院判决书显示,去年9月,喻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盘方黄立军,并按其要求,通过资产委托管理的名义,找来了操盘资金。这种出借账户、按比例出资,以买卖股票的做法,有违股市现行法律法规。4月29日,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双方合同无效。
喻某告诉第一财经记者,黄立军委托他找来的资金,原本计划用于买入一只中小板股票,后来临时变成创业板股票梅安森(8.770, 0.11, 1.27%)(300275.SZ)。双方签合同前后,梅安森股价大跌,双方因仓位控制比例产生分歧,合同最终没有履行。但喻某称,盘方之后仍然筹集资金,大量买入梅安森1600万元左右。
喻某上述说法的真实性,尚有待监管调查、证实。
他口中的黄立军是谁?
在梅安森2020年半年报、三季报中,前十大股东、流通股东名单中,均未出现与黄立军有关的账户信息。在A股市场,目前也几乎没有黄立军公开的活动痕迹。
第一财经记者6月1日拨打喻某提供的黄立军的手机号码,截至发稿,尚无人接听。
吃官司的中间人
根据第一财经获得的喻某等所签协议,所谓资产委托管理,具体做法是,资金方亦即委托,出借自己控制的账户给受托方也就是操盘方的同时,还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、金额,在账户内提供资金给操盘方使用,而操盘方则按照比例在向借入账户打入保证金、签订合同后,资金方才移交账户、密码。若非触及警戒线、平仓线,资金方不干预操盘方交易。
上海浦东新区法院4月29日的判决显示,2020年9月,喻某接受黄立军委托,为其介绍、提供股票账户。当月25日,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,约定喻某将3000万元资金,以合作的形式,在去年9月25日至11月24日两个月内,委托给黄立军全权进行证券市场投资、交易。
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黄立军受托管理资金时,须向喻某支付300万元作为保证金,收益按五五比例分成。合同签订当天,黄立军向喻某转账10万元,喻某则按约向黄立军提供了股票账户。
合同签订两个多月后,黄立军于去年12月,向法院起诉了喻某。判决书显示,黄立军起诉的原因,是喻某以收款后10万元已转给他人且他人收款后失联为由,拒不履行合同,又不退还10万元保证金,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喻某签订的合同无效,并退还10万元保证金。在4月29日的判决中,这一诉求也得到法院支持。
但喻某辩称,去年9月,他经金某介绍与黄立军认识,接受委托为其介绍股票管理账户,商谈后约定了上述资产委托管理事项,收到黄立军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后,随即转给了提供股票账户的蒋某。9月25日,双方签订协议当天,即按约提供了股票账户。在此过程中,他仅作为中间人,提供媒介服务,并未实际收取资金。
“资金不是我的,我只是代人沟通,又不能做这个主,这10万块钱也不是我收的。”喻某说,是他给黄立军提供了资金、账户,合同也是他作为甲方,出面与黄立军签的,但他实际只是中间人,为操盘方、资金方充当中间人。
喻某对第一财经称,他最早接触此事,是去年9月22日,有朋友说上海有盘方需要资金,如果做成了,盘方会给一些费用。后来知道,这个盘方就是黄立军。当时,他和黄立军还不认识。
喻某还称,起初的沟通,都是在他和朋友间进行。去年 9月23日晚上,条件基本谈妥后,喻某的“朋友”从杭州赶到上海,24日早上,两人一起与黄立军见面。
“当时说好的,黄立军先打定金,我再帮他落实资金。第二天中午11点多,他转了10万块钱给我,我又把钱转给了资方。” 喻某说, 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,是因为双方在资金、账户的仓位控制上发生分歧,而非资方没有提供账户。
但浦东新区法院4月29日的判决,支持了黄立军的请求,认定黄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,喻某须向黄立军退还10万元。
“给他账户他不要,不是我们不给他。”喻某说,后来资方为了控制风险,要求将仓位控制在五成,但黄立军不同意这一条件,最终没有使用他们提供的账户,并且一直要求退还保证金,双方因此发生矛盾,最终打起了官司。
资产委托背后的真相
双方的纠纷,看起来不过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资金纠纷,但实情可能远非如此简单。
判决书显示,黄立军向法院起诉时称,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,实质是场外配资合同,是为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行为,因此双方合同应为无效合同。
浦东新区法院也认为,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,只有券商才能经营。同时,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违反规定,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黄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。
“我们给盘方提供3000万的账户,如果没有盈利,就在前端按月收1分5的固定利息;如果盈利了,利润就按五五分成,利息就不收了。”接近资方的知情人告诉第一财经。
“见面后他就问我,有没有1:9的理财账户。”喻某称,刚开始接触时,黄立军的资金要求是5000万元,后来才变成3000万元。而且杠杆比例极高,“也就是说,当账户总资产是3000万元的时候,我们要在账户内打2700万元,盘方打300万元,最后移交的时候就是3000万元。”
引起诉讼的10万元定金,支付时还曾发生一些波折。判决书显示,双方原先约定,黄立军应按10%的比例,支付300万元保证金。
按喻某的说法,去年9月24日,第一次见面时,因为条件没有谈拢,对方没有立即支付保证金。次日日第二次见面时,黄立军方面才付了10万元。
“25号接近中午的时候,他收到了别人转进来的两百万,他当时还给我看了,说资金已经到了,这两百万本来要打给我们当保证金,几千万资金才会给他,但他只转了10万块钱给我们。” 喻某说,在这种情况下,双方直到9月25日才签订合同。
保证金已经部分支付、合同也已签订,资金方也提供了账户和资金,为何黄喻双方却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?背后的原因,与账户仓位控制有关。
喻某称,刚开始接触时,黄立军的资金要求是5000万元,后来才变成3000万元,资金全部都用于买入单一股票,而且买入标的又是创业板股票,资方担心风险放大,才将仓位限制降到五成,从而引发了双方分歧。
“他只打10%保证金,创业板一个跌停就是20%,几百万一下子就没有了,万一他不补仓,我到哪里掏几百万?”喻某说,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,当账户总资产净值为0.95以下,即剩余资产2850万元,乙方亦即黄立军方面,需盘中补仓保证金至净值为1,否则甲方即喻某一方有权随时平仓。
操纵未遂?
高达1:9的杠杆比例,3000万元的大额资金,作为操盘方的黄立军,要买入的又是什么样的股票?
“原来说买别的股票,临时变卦改成了买梅安森。”喻某告诉第一财经,去年9月24日,在前往会面的路上,他才从金某处得知,资金将用于买入创业板股票梅安森。
双方就资金问题商谈之际,梅安森股价正处高位。不过,去年8月20日前后,梅安森攀上16.81元的阶段高位后,即开始小幅下跌,但在9月23日前后,仍维持在14.5元以上的高位。
但到了9月24日,梅安森一改前期走势,从阴跌变成大跌,当天收盘时跌幅达到5.61%。次日小幅高开后一度上涨近4.7%,收盘时下跌4.62%,盘中振幅超过10%,两个交易日累计跌幅接近10%,进一步增加了资方的顾虑。
“当时他还说,我们的资金要是到位快,账户还是要用起来。等我们把账户给他的时候,他可能也怕继续跌,加上仓位比例控制问题,就没要我们的账户。”喻某称。
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本应结束。但喻某称,就在去年9月25日,黄立军又从别处找来两千万元资金,用于买入梅安森,“当天可能没有全部买完,他给我说了买了1600万元左右”。
不过,喻某上述说法的真实性,尚有待证实。
这一天是梅安森第二个跌幅较大的交易日。去年9月25日早盘,梅安森小幅高开后持续拉升,午盘开始急剧下跌。喻某提供的转账信息显示,其收到到10万元定金的时间,是在当天中午11点39分左右。
9月28日,梅安森盘中一度大跌幅接近13%,收盘时跌幅仍达9.99%。
盘口信息显示,去年9月24日至28日,梅安森的成交量为4422万元、8083万元、1.77亿元,呈放量态势。
不过,第一财经对比2020年半年报、三季报,梅安森的前十大股东、流通股东名单中,均未出现与黄立军有关的账户信息。
在A股市场,黄立军显得有些神秘。迄今为止,几乎没有任何与他有关的公开持股痕迹,而判决书除了出生年月、住址等基本资料,也没有提及更多其个人信息。
喻某还称,黄立军操盘规模不小,在上海拥有一个专门进行股票交易的“盘室”。“在上海闵行一座大厦,占了半层楼的面积,由黄立军和别人共用。”喻某告诉记者,“具体是在五楼还是八楼,已经记不清了”。
据他回忆,去年9月24日见面时,由于条件没有谈拢,第二天才被允许进入盘室。见面前,黄立军传递的信息,是买进一只中小板股票,后来临时改成梅安森。
去年9月24日的一段微信对话中,介绍喻某与黄立军认识的“朋友”称,“如果没有心做上去,不会让我们去盘室的”,而且已经控盘三只股票,国庆后还会控盘另外两只股票。
“我们9月24号一大早就过去了,一是条件没谈好,二来他也没钱,后来别人才转进来两百万。”喻某质疑,黄立军方面向合作“理财”账户支付保证金的资金,可能另有来源。
喻某提供的转账信息显示,去年9月25日11点39分,他持有的某股份制银行账户,收到第三方从某国有大行转入的资金10万元,转账附言为“借款”。随后,他又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。判决书也显示,黄立军也在起诉书中称,转给喻某的10万元,系通过他人账户转账而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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